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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1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
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
附件2
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2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
4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