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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
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3、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2、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3、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办理采伐证的程序
1、村民到林业站领取申请表;2、由村民本人认真填写并签字、摁手印;3、村委会盖章,村主任或书记签字;4、联系县林业局,实地查看;5、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证。